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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来源:

    宁评协〔2024〕4 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会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号)有关规定宁夏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宁夏评协”)决定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以下简称年检”)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12月31日之前在我区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入会宁夏评协登记在册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参加年检。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明确整改时限。

    二、年检内容

    (一)单位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方式与提请时间

    (一)年检方式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号)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需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2.36:8686/#/) 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须由本人(需人脸识别)通过个人账号登录信息平台提出年检申请,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申请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须指定1名机构管理员通过单位账号登录信息平台提出年检申请。

    (二)年检提请时间

    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在线提请年检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至4月12

    四、年检程序

    (一)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参保权益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养老金发放记录)、劳动合同。

    2.提请途径:执业会员登陆信息平台后,需先补齐头像、个人签名及新印鉴,再进入个人中心,点击“业务办理”菜单,选择“年检”,即可进入年检办理页面,上传所需材料,进行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申请至本机构管理员处,由机构管理员对本机构所属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至宁夏评协(详见附件2

    (二)单位会员

    1.所需材料:自查报告(盖章)、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2.提请途径:

    1)单位会员登录信息平台后,核对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如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平台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

    2)点击“系统菜单”后,选择“年检管理”,填写自查情况表,填写完成后导出自查情况表并加盖公章,上传所需材料,提交单位会员年检申请至宁夏评协。

    (三)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养老金发放记录)。

    2.提请途径: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登陆信息平台完成年检相关操作后,直接向宁夏评协提交年检申请。

    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应当对提交材料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年检结果与问题处理

    全区会员年检工作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宁夏评协将根据年检工作开展情况,逐批公示、公告年检通过会员名单。会员电子证书将随会员年检状态实时更新。

    (一)执业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待暂缓年检事项消除后,再进行补检;

    2.不予通过年检的,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等处理。

    (二)单位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1.在年检过程中,宁夏评协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将提醒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且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2.截止4月底,对于仍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宁夏评协将不予通过年检,指导机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三)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处理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处理。

    七、执业会员印鉴更换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章第一节第十四条执业会员印鉴由本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执业会员印鉴应当在信息平台中备案。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宁夏评协决定于2024年1月份集中为我区执业会员更换个人印鉴,印章费用由宁夏评协会费列支。为准确无误,不耽误执业会员年检工作,请各单位会员指定1名负责人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本机构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1)填写后报送宁夏评协。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拟转入宁夏评协代管的除外。

    (二)提请年检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三)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通过信息平台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在机构工作人员列表处添加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四)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年检期间,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集中到宁夏评协领取单位会员证书和所属个人会员证书。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镇海     咨询电话:0951-5015152

    箱:1229686263@qq.com

    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北巷24号

    件:

    1.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采集表

    2.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