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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正式发文)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来源:


    宁会协[2009]40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

     

    《继续教育委员会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继续教育委员会运行规则》于2009年11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和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
          2、继续教育委员会运行规则
      (此页无正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  机构  规则  通知
    抄  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对我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审计、评估准则规范等政策制度,向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四、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二)向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关于开展审计、评估业务对准则规范等制度的理解运用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三)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四)就难以解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专业委员会进行汇报、沟通,取得支持;
        五、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
        六、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审计、评估或会计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在审计、评估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愿意为行业专业咨询提供服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七、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九、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需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服务事项,提交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
       (二)需要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问题,根据其难易程度等情况,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可通过会议讨论或由委员口头解答的形式,履行其职责;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形成指导意见。
       (四)当出现需通过会议讨论并决定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五)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六)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十、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判断。
        十一、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协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对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四)当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遇到表决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事项的情形,应当回避。
        十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四、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教育委员会运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继续教育委员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四、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定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前教育;
        (三) 考核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员工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继续教育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
        六、担任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三)愿意为行业建设提供服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七、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提请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继续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九、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议;
       (五)继续教育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三、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