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08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促进全区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和谐、科学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AppraisalSociety ,缩写为:NXAS),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同时也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团体会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帮助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依法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及职业道德进行监督,促使其规范执业;
依法实施对全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协调资产评估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全面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和谐、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领导、监督管理以及业务指导,依法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其规范执业;
(四)组织贯彻实施资产评估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依法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予以惩戒和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组织和推动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实施全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资产评估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
(九)依法组织资产评估业务交流,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推动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的文化建设,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十一)代表全区资产评估行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自治区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宁夏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四)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员入会均须履行有关手续。
依法批准在宁夏境内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亦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保持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执业会员退出资产评估机构不再执业或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不予通过,符合非执业会员登记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具体情况拟订,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全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由执业会员代表、非执业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业会员代表由资产评估机构推选产生;非执业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采取推举的办法产生。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主持完成下届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事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事宜时,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以推迟,延长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召集。
如果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本会会长或者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选举或罢免代表本会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但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本会终止的决议除外。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二十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与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时为止。
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解释本会决议、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三)提议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选举或罢免本会领导成员;
(六)决定聘任或解除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七)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八)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更换、撤销本会理事;
(九)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或更换、撤销代表本会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二)监督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应以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推迟举行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候选人由自治区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于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除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对本会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不定期召开。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处理本会理事会的重大事项,部署协会的重要工作。
本会会长会议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除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对本会理事会负责。
本会会长会议决定召开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本会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代表本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公布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可以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自治区财政厅推荐,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履行本会职责和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三)负责贯彻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负责提名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交本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聘任;
(五)负责聘用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本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的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组成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
(五)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资产评估行业各项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等;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正常支出;
(四)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准则、规则实施情况;
(五)组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八)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九)行业文化建设和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宁夏资产评估行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二)会员奖励;
(十三)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会费。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的。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4日全区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