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来源: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夏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Ningxia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NXAS.)。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全区资产评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也是资产评估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五)强化会员风险管理,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地区的考务工作;
(十一)完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本会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