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Appraisal Society ,英文缩写为:NXAS.),是由宁夏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主动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是自治区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宁夏。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https://www.icpanx.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五)强化会员风险管理,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地区的考务工作;
(十一)完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区从事资产评估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供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公告;
2.个人会员需提供参加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原件;
3.本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入会、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相关规定如有变更,会员会费缴纳按变更后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可以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5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本会负责人审阅,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本会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每届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为奇数。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后方可任职,并且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上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二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含)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基本规则》《聘用人员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行业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会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业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行业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行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2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